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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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1989年11月20日粤政府公告1989第142号根据2019年6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修订)

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省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省自学考试业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学考试是指以高等教育或中等技术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自学考试。 它是个人自学、社会救助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使命是通过国家考试推动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救助活动,促进在职职业教育、初中和大专职业教育以及大学后继续教育加强教育,培养选拔多层次、多标准的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 ,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在本省生活、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种族、文化程度,都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可以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

遵守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教人员和劳教人员,经批准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

第四条 自学考试应当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考试专业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考试条件的实际情况设置。 逐步实行用人部门委托的专业考试。

第五条 自学考试的学术水平与普通高等学校、中专的学术水平要求基本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省设立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试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省考试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省自学考试工作。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考委员会”)。

省考试委员会由省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

省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全省自学考试文件;

(二)在国家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公布考试专业,指定考试学校;

(三)组织全省自学考试;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相关行业的资质和等级考试;

(五)负责全省考生的考试报名管理及毕业证书、专业证书的颁发;

(六)指导管理全省社会助学活动;

(七)根据国家教委、省高教局的委托,对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省高教局设立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兼任省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

第七条 本市设立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试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和省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考试委员会的组成可以参照省考试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确定。

市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自学考试;

(二)指导管理本地区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中专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考试报名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的委托,颁发高等教育和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单科资格证书。省考试委员会;

(四)负责组织全区自学考试毕业生思想品德评价。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兼任市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

第八条 县(含县级市)的自学考试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

第九条 省考试委员会选择专业师资力量雄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主考官。 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中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阅卷的制定,负责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实践学习环节、毕业证书会签、办理省级考试。 考试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负责考试的学校应当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人员,所需人员计入学校教职工总数。

第十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省考试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业指导小组。 专业指导小组由相关普通中专学校校长、专业教师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 在省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参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阅卷。 、组织相关实践学习环节的考核,办理省考委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考试专业协助考试部门在省考委指导下组织本系统自学考试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系统考生教材的辅导和订购。 ,并会签专业证书,办理省考委交办的相关工作。

委托专业考试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指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本系统的自学考试工作。

第三章 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 新专业开设自学考试时,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审查。 如果属于高等教育领域,则报国家考试委员会批准。 如果是中等教育领域,则由省考试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我省急需且目前不具备举办考试条件的专业,可以与兄弟省市合作举办考试。

第十四条 启动考试的专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有必要的专职人员和资金;

(二)有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考试学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专业指导小组;

(三)有符合要求的专业考试计划、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

(四)有必要条件保证实践学习环节的考核。

第十五条 增设考试认可学历的专业,一般应当从普通高等学校、中专现有专业目录中选择。 但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可以不受专业目录限制,依托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联合开设某些专业。 。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军队系统需要对本系统所需专业进行考试的,可以委托省考试委员会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凡经国家考委、省考委批准开考的专业,应当在首次考试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每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也应当在课程考试前六个月公布。

第四章 检验方法

第十八条 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考委按照国家考委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地区命题、省级命题三种方式。

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使用前都是绝密材料。

第十九条 各专业考试年限,中专为二至三年,专科为三年,本科为四至五年。

第二十条 专业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并累积学分。 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 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可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

考试成绩由市、县自学考试机构通知考生,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可以在我省考试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或者委托考试的专业部门的要求对考生有必要的职业、地域限制的除外。

鼓励在职人员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照省考委或者市考委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者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对于委托考试的专业,自学考试部门不接受个人报名,相关系统将按规定组织集体报名。

在职职工报考占用工作时间的,单位应当给予休假,并尽可能提供一定的复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 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并申请高等教育专科自学考试的研究生、本科生,免修公共基础课和同名称、同要求的课程。

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学历者,在申请同自学考试第二专业时,可免修公共基础课和同名、同要求的课程; 申请不同类型专业的,可免修公共基础课。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专科自学考试,免修公共基础课。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和各类高等学校退学学生,成绩合格的,可免修公共基础课。

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要求免试的,必须按照省考委有关考试报名管理规定办理免试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学考试一般在县(含县级市)进行。

设立考试中心的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人员;

(二)有一支能够管理考场、监考的队伍;

(三)有适合作为考试场地的中等以上学校;

(四)候选人150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县不得设立考试中心。

有条件的城市也可以逐市设立考试中心。

第五章 注册考试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学考试考生取得课程单科资格证书后,省考委或者市考委为其建立考试状况管理档案。

考生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改变地区、专业参加考试的,须按照考试报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获得毕业证书:

(一)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学习任务;

(三)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中专毕业证书、大专毕业证书或者本科毕业证书的,其学历受到国家承认。

第二十七条 在职自学考试考生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取得专业证书所需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试合格的,取得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劳改、劳教对象出狱、解除教养后,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思想政治考核的人选通过劳动可以获得文凭。

第二十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达到相应学位要求的,由具有学位授予权的考试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条 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时间为每年6月、12月。

第六章 社会救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全省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国家教育部规定,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形式开展助学工作。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活动要求。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办学责任的依托单位;

(二)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管理人员;

(三)有一定的教学场地和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符合教学工作资格的专职、兼职教师;

(五)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凡举办与自学考试相关的公开或面授教学的辅导班、中心或学校,应按照省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取得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并提交报当地自学考试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组织社会助学的单位可以向导师收取一定的学杂费,其财务管理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中专、大专、本科生自学考试成绩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调整工作岗位。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 非从业人员(含农民)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招收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招收或者聘用。

第三十六条 自学考试毕业生工资福利:就业后,非就业人员工资与同类普通高等学校、中专毕业生工资相同; 在职人员工资低于同类普通高等教育、中专毕业生。 毕业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 通过自学考试取得职业证书的,其职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管理职务和资格的依据。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自学考试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制度纳入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任务轻重作出适当部署。

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军队系统需要参加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考试的,必须向省考试委员会提供考试补助。 具体标准可由受托考试的专业部门和省考委根据考生人数和国家有关规定商定。

第四十条 考生参加自学考试,应当按照省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缴纳报名费。 收取的申请费由自学考试机构掌握,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9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省考试委员会可以给予奖励:

(一)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秀或者成绩突出的;

(二)从事自学考试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

(三)从事自学考试社会救助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十二条 管理不善、考试纪律、考试作风不规范的考场必须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省考委可以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三条 自学考试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串通、抄袭、涂改试卷、代考等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由省考试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停考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含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考试委员会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考生试卷、考试成绩和其他考试记录的;

(二)考生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第(一)、(二)项诈骗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破坏自学考试工作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窃取、泄露试题及其他相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7月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省有关自学考试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工程学院2023年专升本《管理学基础》考试大纲已公布!

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湖南工程学院2023年“学士学位”选拔考试“管理学基础”考试大纲

1. 考试性质

湖南工业大学2023年“专升本”选拔考试是为招收优秀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本科层次学习而设立的选拔考试。 其考试的主要目的是检验行政素质和能力。 包括对管理课程各项内容的掌握以及运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测试对象为参加“专升本”选拔的高职院校专科毕业生。 并报考行政管理、物流管理、酒店管理、财务管理等专业。

二、考试基本要求

要求考生系统地理解管理课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掌握管理的基本方法。 要求考生具备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满足素质、知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本科学习所需。

三、考试方式及考试时间

《管理学基础》考试为闭卷笔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

四、考试内容及考试要求

序列号

考试内容

考试要求

总论:(1)管理活动和管理理论; (二)管理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 (3)全球化与管理; (4)网络时代的管理。

掌握管理活动的一般基础理论和管理理论、管理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全球化与管理、互联网时代的管理基础知识。

决策与规划:(一)政策的含义和作用; (二)决策程序和影响决策的因素; (三)决策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四)规划的概念和性质; (五)计划的内容、计划的类型及其与实际工作的联系; (六)如何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

掌握决策的含义和作用,掌握决策的基本方法和技巧,能够做出简单、准确的决策,理解计划的含义和特点。 掌握计划的类型、目标管理和战略管理的内容,并能够有效地运用目标管理和战略管理进行相应的分析。

组织机构:(一)组织概况; (二)组织结构类型;

掌握组织的内涵和要素,掌握组织工作的原理和影响组织设计的因素,运用组织设计的程序和方法有效配置组织员工的能力,指导组织变革的基础知识。

(三)组织设计; (四)组织运作; (五)团队组织与配合; (六)组织冲突与变革;

领导力:(一)领导力概况; (2)领导理论; (3)领导动机; (4) 沟通

掌握领导的含义、功能和类型,掌握领导的相关理论和原则,灵活运用领导艺术,培养良好领导风格的基础知识。

控制:(1)控制概述; (二)工作过程控制; (三)控制原则和方法;

掌握控制的概念和特点,掌握控制的类型、目标及其与计划的关系,能够熟练运用控制方法,制定合理的控制步骤。

创新:(1)管理的创新功能及创新功能的基本内容; (二)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创新战略及其选择; (三)企业组织架构创新和制度文化创新;

掌握管理的创新功能和基本内容,掌握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和制度文化创新的基本知识。

五、试卷题型及分数分布

1.多项选择题:

2.多项选择题:

3.名词解释题:

4.简答题:

5.论述题:

(20*1=20分)

(10*2=20分)

(4*5=20分)

(4*6=24分)

(1*16=16分)

6. 教学参考书

[1] 周三二重奏。 陈传明. 管理(第五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河南自学考试报名入口在哪里?

河南自学考试报名入口在哪里? 关于这个问题,中国教育在线自学平台小编给大家简单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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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河南省教育考试局官方网站()即可直接进入河南省自学报名门户。

自学报名

(一)新生报到

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需先进行网上报名。

在线填写注册信息。 由于各省网站的开放时间不一致,具体时间需要查看各自的官方网站。 例如:北京新生报到开放时间为3月1日9:00至5日17:00,9月1日9:00至5日17:00。 报名开放期间,考生需按要求填写网上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电子版(一般为蓝底证件照,像素尺寸不小于400*576)。 具体报名流程及安排可参见当地公告。

在线申请课程——新生填写注册信息后,在注册期间需要填写至少一门课程。

现场确认身份信息——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现场确认身份信息,领取新生报考回执。

网上支付——新生应按照提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

以上链接缺一不可。 考生必须完成付款后才能注册成功。 仅报名但不报名考试的考生、报名考试但未现场确认身份信息的考生、现场确认并通过考试但未缴纳费用的考生,其报名为无效,不予发放入场券。

(二)申请课程

网上报名及缴费——考生可在每年自学报名期间登录相应网站,报名当前笔记和非笔试课程并缴纳费用。

查看考试时间和地点——报名后,考生可以在个人中心查看准考证,了解各科目考试的具体地点。 每项考试的报名通知书上都有打印准考证的具体时间。 各专业及实践考核课程的考试地点和时间由考试机构统一安排,并在考试机构网站上公布。

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 在线打印准考证,并携带一些黑色钢笔和 2B 铅笔参加考试。 您可以携带尺子、橡皮等文具。 但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必要主义: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才可以交卷。 不得提前交卷并离开会场。

检查成绩 - 每次考试的报名通知上都应有具体的成绩公布时间。 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查询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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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4-28 2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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